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柘民特字第6号 申请人王某甲,男,住柘城县。 被申请人王某乙,男,住柘城县。 申请人王某甲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王某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被申请人王某乙系申请人王某甲之子,自2008年11月5日郑州市卫生学校来电称被申请人王某乙走失,2008年11月6日,申请人向郑州市嵩山路派出所报案,经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及申请人家人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且已满四年,本院于2014年1月3日发出寻找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王某乙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王某乙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路敏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