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57号 原告赵克明,男,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军,柘城县张桥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赵克彬,男,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单某某,女,住柘城县。 原告赵克明诉被告赵克彬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红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克明委托代理人李军,被告赵克彬委托代理人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克明诉称:原、被告是同村,系堂兄弟关系,2013年8月,被告准备在牛城乡高庙村建门面房,找原告,让原告给承建,门面房六间,上下三层,建筑面积为713平方米,每平方米手工费为145元。说好的不包括贴地板砖和墙砖。因为是堂兄弟,所以也没签合同。今年工程快结束时,原告向被告要工钱,被告说绝不拖欠手工费。工程完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手工费,被告说,原告没按施工要求贴地板砖和墙砖,一个墙没垒,三个山没粉。拒绝支付所欠手工费1588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归还此款。为此诉讼来院。 被告赵克彬辩称:1、赵克明在活没干完就收工走人,诉讼费应该由原告承担;2、要求原告赵克明把活干完;3、房子有毛病的修缮好;4、打墙头多收的钱退回来。2012年农历10月我说准备在梁庄乡高庙村生活小区建两幢房子,赵克明当时在场。他说盖房价格每平方120元,不包括贴地板砖、墙砖、楼梯、卫生间。如果贴地板砖、墙砖、楼梯、卫生间一平方140元。2013年农历正月初七,赵克明到我家问房子啥时候动工,我问赵克明盖房子多少钱一个平方,他说一个平方140元包括贴地板砖、墙砖、楼梯、卫生间。2013年6月初,动工前赵克明说离家远,不好找人,我们两个协商,一个平方按145元包括贴地板砖、墙砖、楼梯、卫生间。盖房时,赵克明为了省工,地基都没有挖,就地打夯砌砖,结果地梁下只有八层砖,家属问他咋没挖地基,他说人少,费劲。在盖第一层打大梁时,由于干活马虎圈梁比大梁低一砖多,房顶漏水,前边下水口渗水,房子东北角漏水,第三层盖的房子高度只有2米5,赵克明不能按一层收钱。说好的打墙头,包括里外粉贴小瓦,每米150元,墙头总长28米,他按30米要钱,东边墙头外面没粉,小瓦没贴。赵克明应该退钱。 根据原、被告双方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赵克彬是否应支付原告赵克明建房施工费15880元。 原告赵克明提供的证据有: 1、被告赵克彬口述笔录一份;证明原告为被告建房,面积为713平方米,每平方米手工费为145元,被告已支付原告手工费87500元,下欠原告手工费15880元。 2、大仵司法所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手工费15880元。 3、算帐单一份;证明被告已支付原告手工费87500元。 4、证人王某甲、马某某、王某乙证言各一份;证明原告为被告建房只是提供劳务,所有建材归被告提供,被告已支付原告部分手工费,还下欠1万多元未支付。 5、证人王某丙出庭作证。 被告赵克彬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异议认为,1、对赵克彬调查笔录无异议;2、不是大仵司法所调解的,而是信访办调解的;3、王某甲、马某某、王某乙证言和房子工钱没有关系;4、算账单一份是我写的不错,显示我已支付原告工钱87500元;5、证人王某丙证言与本案无关。 被告赵克彬提供的证据有: 1、照片8张;证明房子没有完工。2、证人沈某某、曹某某、金某某证言各一份;证明建房手工费每平方145元,包括贴地板砖及卫生间、楼梯。 原告赵克明对被告赵克彬提供的证据异议认为,1、没有贴地板砖属建筑以外装饰部分;2、房子漏水属建房后维修部分;3、大梁及地基少了三层砖属设计问题,责任不属原告;4、三份证人证言无身份证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明目的不属实;5、照片证明不了建房轮廓,证明不了是现场图片。 通过庭审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对有异议的证据分析认定如下:1、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王某甲、马某某、王某乙、王某丙证言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联问题,该观点不能成立,因为其中三名证人都是在被告工地上建房的民工,他们对具体情况最了解,并且被告也承认原告为其建房713平方米,每平方价款145元,被告已支付原告手工费8750元,下余15880元至今未支付给原告,均是事实。并且被告给原告书写有算账清单一份。 关于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三份证人证言没有身份证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明目的不真实及照片证明不了建房轮廓问题。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三份证人证言没有个人身份信息,形式不合法。照片仅是一个孤证,没有技术部鉴定,证明不了房屋是否建好,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同村村民,系堂兄弟,2013年8月原告在牛城乡高庙村为被告建门面房六间上下三层,建筑面积为713平方米,每平方米145元,包工不包料,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已先后支付原告手工费87500元,下余15880元手工费原告找被告追要,被告以地板砖没贴,一个墙没垒,三个山没粉等理由而拒付此款,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堂兄关系,原告为被告建楼房713平方米,约定每平方米145元。原告诉称建房不包括贴地板砖、墙砖等项,被告辩解当时约定包括贴地板砖、墙砖、卫生间等项,因双方是堂兄弟,关系较好,当时没有签订施工合同,虽然建筑总工程款和约定的每平方米价款清楚,但约定的建筑项目双方存在争议,双方均举不出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目前,对建筑手工费无法核算。原告起诉追要所欠手工费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克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7元,减半收取98.5元由原告赵克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五份,并于不迟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足额直接交纳上诉费197元(或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户名:商丘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商丘分行营业部,帐号1716020419200113331),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按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宋红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 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