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省 方 城 县 独 树 镇 伏 牛 山 滑 石 粉 厂 与 方 城 县 电 业 局 供 用 电 合 同 纠 纷 二 审 民 事 裁 定 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07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方城县独树镇伏牛山滑石粉厂。 法定代表人刘福存,任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平星、张荣旭,方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城县电业局。 法定代表人高升,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文军,男,成年,汉族,系该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牛金芝,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河南省方城县独树镇伏牛山滑石粉厂(以下简称伏牛山厂)因与上诉人方城县电业局(以下简称电业局)为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2)方城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伏牛山厂的法定代表人刘福存及委托代理人张荣旭,上诉人电业局的委托代理人郭文军、牛金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2)方城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受理费4765元退还上诉人河南省方城县独树镇伏牛山滑石粉厂,二审受理费925元退还上诉人方城县电业局。 审判长 王干祥 审判员 张继强 审判员 高 璐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小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