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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方城县独树镇伏牛山滑石粉厂与方城县电业局供用电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 南 省 方 城 县 独 树 镇 伏 牛 山 滑 石 粉 厂 与 方 城 县 电 业 局 供 用 电 合 同 纠 纷 二 审 民 事 裁 定 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07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方城县独树镇伏牛山滑石粉厂。 法定代表人
河 南 省 方 城 县 独 树 镇 伏 牛 山 滑 石 粉 厂 与 方 城 县 电 业 局 供 用 电 合 同 纠 纷 二 审 民 事 裁 定 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07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方城县独树镇伏牛山滑石粉厂。
法定代表人刘福存,任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平星、张荣旭,方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城县电业局。
法定代表人高升,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文军,男,成年,汉族,系该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牛金芝,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河南省方城县独树镇伏牛山滑石粉厂(以下简称伏牛山厂)因与上诉人方城县电业局(以下简称电业局)为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2)方城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伏牛山厂的法定代表人刘福存及委托代理人张荣旭,上诉人电业局的委托代理人郭文军、牛金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2)方城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受理费4765元退还上诉人河南省方城县独树镇伏牛山滑石粉厂,二审受理费925元退还上诉人方城县电业局。
审判长  王干祥
审判员  张继强
审判员  高 璐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小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