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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丽与芦天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杨 建 丽 与 芦 天 增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二 审 民 事 裁 定 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12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建丽,女。 委托代理人王熙,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尚宪,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
杨 建 丽 与 芦 天 增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二 审 民 事 裁 定 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12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建丽,女。
委托代理人王熙,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尚宪,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芦天增,男。
委托代理人梁建,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建丽因与被上诉人芦天增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4)方城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建丽的委托代理人尚宪、王熙、被上诉人芦天增委托代理人梁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4)方城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退还上诉人杨建丽。
审判长  王干祥
审判员  王小军
审判员  王 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璐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