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建 丽 与 芦 天 增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二 审 民 事 裁 定 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12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建丽,女。 委托代理人王熙,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尚宪,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芦天增,男。 委托代理人梁建,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建丽因与被上诉人芦天增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4)方城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建丽的委托代理人尚宪、王熙、被上诉人芦天增委托代理人梁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4)方城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退还上诉人杨建丽。 审判长 王干祥 审判员 王小军 审判员 王 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