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学峰与李克、席良伟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12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学峰,男。 委托代理人张洋,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克,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席良伟,男。 上诉人杨学峰与被上诉人李克、席良伟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方城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杨学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学峰及代理人张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李克、席良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3)方城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退回杨学峰。 审判长 尹庆文 审判员 宋池涛 审判员 张继强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