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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学峰与李克、席良伟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杨学峰与李克、席良伟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12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学峰,男。 委托代理人张洋,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克,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
杨学峰与李克、席良伟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12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学峰,男。
委托代理人张洋,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克,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席良伟,男。
上诉人杨学峰与被上诉人李克、席良伟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方城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杨学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学峰及代理人张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李克、席良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3)方城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退回杨学峰。
审判长  尹庆文
审判员  宋池涛
审判员  张继强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 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