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 城 县 古 庄 店 乡 黑 河 村 大 冲 村 民 组 与 付 成 玉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合 同 纠 纷 二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13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城县古庄店乡黑河村大冲村民组。 代表人张广军,任组长。 委托代理人张学平,男,系方城县古庄店乡黑河村大冲村民组会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成玉,男。 委托代理人贾明军,男。 上诉人方城县古庄店乡黑河村大冲村民组与被上诉人付成玉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方城县古庄店乡黑河村大冲村民组于2011年3月31日诉至方城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超过承包期间继续占有原告的山坡1130亩,并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60000元。方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1)方独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方城县古庄店乡黑河村大冲村民组不服于2014年11月21日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方城县古庄店乡黑河村大冲村民组的委托代理人张学平、被上诉人付成玉的委托代理人贾明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1)方独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李新华 审判员 尤 扬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刁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