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012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宋道,男,生于1970年8月15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夏睿泽,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长海,男,生于1965年3月19日,汉族。 上诉人张宋道与被上诉人樊长海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樊长海于2014年5月28日向桐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张宋道偿还欠款20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桐民初字第00756号民事判决。张宋道不服原判,于2014年11月3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宋道的委托代理人夏睿泽,被上诉人樊长海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桐柏县人民法院(2014)桐民初字第007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4300元,退回上诉人张宋道。 审判长 车向平 审判员 王邦跃 审判员 窦丁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艳霞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意见函 (内部公函严禁外传) (2014)南民一终字第01299号 桐柏县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宋道与被上诉人樊长海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张宋道在二审中举证其与樊放天签订的装修协议,樊长海否认是自己的签名,重审时,如有需要,可进行文检鉴定,据此,本案中是谁承揽了洗浴中心的装修工程的事实不清,再者该装修工程未经验收,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是否还需维修?你院在重审中应予查清。因本案在二审中出现新证据,在绩效考核中可不参与考核。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