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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重庆市君安火化设备厂与上诉人唐河县新天地殡葬有限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010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君安火化设备厂。 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渝州路124号1-2-1。 法定代表人:牟素碧,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德瑞,该单位职工。 上诉人(原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010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君安火化设备厂。
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渝州路124号1-2-1。
法定代表人:牟素碧,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德瑞,该单位职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唐河县新天地殡葬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唐河县城郊乡秦冲。
法定代表人:雷银安,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新、孙春雨,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君安火化设备厂与上诉人唐河县新天地殡葬有限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审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唐民一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重庆市君安火化设备厂、唐河县新天地殡葬有限责任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重庆市君安火化设备厂的委托代理人陈德瑞,上诉人唐河县新天地殡葬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春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院在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4)唐民一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中收取双方的案件受理费440元和2120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清军
审判员  田晓凯
审判员  薛庆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妮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