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013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家会,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伟,河南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喜林,男,194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钱景,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家会与被上诉人徐喜林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新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新城民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原审原告韩家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家会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伟、被上诉人徐喜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钱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野县人民法院(2014)新城民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许金波 审判员 胡珊珊 审判员 刘建华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陈 斌 重审提纲 新野县人民法院: 一、本案原审存在以下问题,请重审时注意: 原审认定徐喜林的50000元贷款系以“刘安贵”名下的50000元存单清偿,但徐喜林对此并不知晓,那么该存单到底是谁的?谁持该存单清偿了徐喜林的贷款?联系对相关金融部门的经办人员的调查笔录,应能查明认定却未查明认定。 二、徐喜林称其交给韩家林之兄韩家宇10000元现金,并从韩家宇所在的农行营业所贷款40000元自己未取,一并由韩家宇拿去办理其清偿50000元贷款事宜,是否真实,此事与“刘安贵”名下的50000元存单清偿徐喜林的50000元贷款是否有联系,可追加韩家宇为第三人,以便查清本案关键事实。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一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