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金初字第03号 原告朱德明,男,农民。 委托代理人程书范,系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皓,任支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德明诉被告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德明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德明在本院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德明撤回起诉。 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朱德明负担。 审判员 郝林涵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宛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