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民三初字第00064号 申请人博爱金隅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永生,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博爱金隅水泥有限公司因票号30200053/23462297,票面金额100000元的中信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以票据已找到为由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博爱金隅水泥有限公司撤回公示催告申请。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博爱金隅水泥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征宇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刘 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