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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博爱金隅水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民三初字第00064号 申请人博爱金隅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永生,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博爱金隅水泥有限公司因票号30200053/23462297,票面金额100000元的中信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承兑汇票遗失,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民三初字第00064号
申请人博爱金隅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永生,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博爱金隅水泥有限公司因票号30200053/23462297,票面金额100000元的中信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以票据已找到为由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博爱金隅水泥有限公司撤回公示催告申请。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博爱金隅水泥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征宇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刘 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