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卧民初字第243号 原告薛文诺,女。 委托代理人:金春波,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明磊,男。 被告赵丽,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文诺与被告张明磊、赵丽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薛文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薛文诺负担。 审 判 长 陈东明 审 判 员 魏妍冰 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志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