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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薛文诺与被告张明磊、赵丽为撤销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卧民初字第243号 原告薛文诺,女。 委托代理人:金春波,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明磊,男。 被告赵丽,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文诺与被告张明磊、赵丽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月12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卧民初字第243号
原告薛文诺,女。
委托代理人:金春波,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明磊,男。
被告赵丽,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文诺与被告张明磊、赵丽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薛文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薛文诺负担。
审 判 长  陈东明
审 判 员  魏妍冰
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志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