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蒲民初字第268号 原告姚绍英,男。 委托代理人曹万保,南阳市卧龙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闫文志,男。 委托代理人吕应坡,南阳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付红章,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绍英诉被告闫文志、付红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绍英于2015年2月18日以已自行协商,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绍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绍英撤回起诉。 诉讼费3303元减半收取1651.5元,由原告姚绍英负担。 审 判 长 董 旗 审 判 员 王建业 人民陪审员 刘 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姚 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