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靳民初字第5号 原告唐鹏飞,女,汉族。 被告李晓,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鹏飞与被告李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该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鹏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鹏飞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鹏飞负担。 审判员 李廷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俊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