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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60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女。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5年1月13日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60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女。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惠笑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杨某某自2014年3月开始在南阳市南召县鸭河工区皇路店镇十字路口东侧经营早餐。自2014年7月起杨某某开始使用泡打粉发面制作油条。2014年7月11日,南阳市公安局鸭河工区分局配合南召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杨某某生产、销售的油条进行检查、抽样取证。经洛阳市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验,被告人杨某某生产、销售的油条金属铝残留超标,为965mg/kg。2014年12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到南阳市公安局鸭河工区分局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二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自2014年3月开始在南阳市南召县鸭河工区皇路店镇十字路口东侧经营早餐。自2014年7月起杨某某开始使用泡打粉发面制作油条。2014年7月11日,南阳市公安局鸭河工区分局配合南召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杨某某生产、销售的油条进行检查、抽样取证。经洛阳市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验,被告人杨某某生产、销售的油条金属铝残留超标,为965mg/kg。2014年12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南阳市公安局鸭河工区派出所案件侦办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2014年3月我开始在皇路店十字路口东侧经营早餐,2014年7月初开始使用泡打粉炸油条,使用了两三天,每天销售十斤左右,每斤5元,2014年7月11日南召县食品药品管理局对经营的早餐进行检查检测,油条重金属铝的残留量超标。
2、证人刘某某证言:我是杨某某的丈夫,杨某某2014年3月开始在皇路店十字路口东侧经营早餐,2014年7月11日南召县食品药品管理局对经营的早餐进行检查检测时我在场,平时我一般都不在家,杨某某一人经营,每天大概销售十斤左右,每斤5元,都卖给街上的人了。
3、检测报告
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报告:杨某某处提取的油条铝的残留量为965mg/kg.
4、书证
(1)被告人杨某某人口基本信息
证明被告人杨某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前科情况查询
证明被告人杨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3)到案经过
2014年12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南阳市公安局鸭河工区派出所案件侦办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4)南召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证明南召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于2014年7月11日对被告人杨某某经营的早餐进行采样检查。
(5)扣押清单
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被告人杨某某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使用泡打粉超标制作食品予以出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性质、数额、认罪态度、自首、后果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杨某某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蔡 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牛珺珺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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