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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闫雨生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顾海阁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宣 告 失 踪 判 决 书 (2014)方民特字第8号 申请人闫某某,女,1998年6月27日生。 申请人闫某某要求宣告顾海阁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闫某某于2014年11月12日,以其母亲顾海阁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宣 告 失 踪 判 决 书

(2014)方民特字第8号

申请人闫某某,女,1998年6月27日生。

申请人闫某某要求宣告顾海阁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闫某某于2014年11月12日,以其母亲顾海阁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宣告顾海阁失踪。

经查,被申请宣告失踪人顾海阁,女,1977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原住方城县赵河镇肖营村2组,系申请人闫某某之母,于2003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无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2月11日在《民主与法制时报》以公告方式发出寻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顾海阁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顾海阁离家出走,时间较长,经利害关系人闫某某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顾海阁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顾海阁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亚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宜家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