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申请人王彪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长青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宣 告 失 踪 判 决 书 (2014)方民特字第3号 申请人王某,男,1998年2月7日生。 法定监护人郭庭荣,女,1953年4月6日生,系申请人王某祖母。 申请人王某要求宣告张长青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某于2014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宣 告 失 踪 判 决 书

(2014)方民特字第3号

申请人王某,男,1998年2月7日生。

法定监护人郭庭荣,女,1953年4月6日生,系申请人王某祖母。

申请人王某要求宣告张长青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某于2014年10月31日,以其父亲王晓良因故去世后,母亲张长青精神失常于2004年6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宣告张长青失踪。

经查,被申请宣告失踪人张长青,女,1972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原住方城县赵河镇中封街村中封2号,系申请人王某之母,于2004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无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1月20日在《民主与法制时报》以公告方式发出寻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长青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张长青离家出走,时间较长,经利害关系人王某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张长青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长青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亚丽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宜家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