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宣 告 失 踪 判 决 书 (2014)方民特字第12号 申请人李某某,女,2001年11月4日生。 监护人李书明,1947年1月15日生,系申请人李某某祖父。 申请人李某某要求宣告王成云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某某于2014年11月17日,以其父亲李永德因故去世后,母亲王成云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宣告王成云失踪。 经查,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王成云,女,1973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原住方城县赵河镇赵河镇西北村一组,系申请人李某某之母,于2008年5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现无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2月11日在《民主与法制时报》以公告方式发出寻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成云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王成云离家出走,时间较长,经利害关系人李某某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王成云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王成云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亚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宜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