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方独民初字第197号 原告张桂芝,女。 原告刘明珠,女。 原告肖菲,女。 原告肖双,女。 被告袁松山,男。 被告樊庆方,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芝、刘明珠、肖菲、肖双与被告袁松山、樊庆方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通知逾期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麻俊鹏 审 判 员 史永均 人民陪审员 李晓锋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煜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