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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桂芝、刘明珠、肖菲、肖双诉被告袁松山、樊庆方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方独民初字第197号 原告张桂芝,女。 原告刘明珠,女。 原告肖菲,女。 原告肖双,女。 被告袁松山,男。 被告樊庆方,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芝、刘明珠、肖菲、肖双与被告袁松山、樊庆方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方独民初字第197号
原告张桂芝,女。
原告刘明珠,女。
原告肖菲,女。
原告肖双,女。
被告袁松山,男。
被告樊庆方,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芝、刘明珠、肖菲、肖双与被告袁松山、樊庆方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通知逾期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麻俊鹏
审 判 员  史永均
人民陪审员  李晓锋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煜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