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方博民初字第1号 原告向某某,女,1987年6月24日生。 法定监护人向某某,1953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向华,男,1985年11月6日生。 被告朱某某,男,1983年11月13日生。 原告向某某诉被告朱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某某及其法定监护人向某某、委托代理人向华,被告朱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某某诉称:原告系弱智人,经媒人介绍,2007年9月4日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女儿。婚后被告就嫌弃原告呆傻,经常无故殴打谩骂原告,打后并威胁原告不准回娘家,不准对娘家人讲,否则打死原告。鉴于被告对原告的殴打威胁威吓,原告从来不敢正眼看一下。原告对被告的每一个言行举动,都吓得瑟瑟发抖。2012年10月2日,被告又无故用三角带及鞭子抽打原告,致使原告遍体鳞伤,还不让原告喊叫,多亏第二天原告之父赶集顺路拐到被告家中,才发现原告伤痕累累,把原告带回娘家逃离虎口。本案曾于2012年10月16日起诉到方城县人民法院,后撤诉。故原告依法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原告身份证; 原被告结婚登记材料; 保证书; 照片3张。 被告朱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两人总会生气,我打原告属实,但原告也拿东西打过我。照片不属实,我不知道她什么时候怎么受伤的。原告起诉过离婚,但是在2012年后撤诉了,因为被告写过保证书。 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于2007年9月4日登记结婚。2009年农历6月28日生育长女朱某某,2010农历7月18日生育次女朱某某,2011年9月22日生育三女朱某某。原被告婚后曾因生活琐事生气。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且生育三个孩子,原被告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诉请离婚,但未能向法庭提供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且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向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天祥 审 判 员 张 红 人民陪审员 李新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邓富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