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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梦佳、李梦瑶、李钦宇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吴秋红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独特字第3号 申请人:李梦佳,女。 申请人:李梦瑶,女。 申请人:李钦宇,男。 三申请人共同法定代理人:李长顺,男。 三申请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丁玉玲,女。 申请人李梦佳、李梦瑶、李钦宇要求宣告吴秋红失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独特字第3号
申请人:李梦佳,女。
申请人:李梦瑶,女。
申请人:李钦宇,男。
三申请人共同法定代理人:李长顺,男。
三申请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丁玉玲,女。
申请人李梦佳、李梦瑶、李钦宇要求宣告吴秋红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梦佳、李梦瑶、李钦宇于2014年11月13日起诉来院称,其父李学东于2012年死亡,其母吴秋红于2012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特向本院申请宣告吴秋红失踪。
经查,吴秋红,女,汉族,农民,系申请人李梦佳、李梦瑶、李钦宇之母。吴秋红于2012年6月外出后未归,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11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吴秋红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吴秋红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吴秋红自2012年6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没有音讯,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李梦佳、李梦瑶、李钦宇作为吴秋红之子女,现申请宣告吴秋红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吴秋红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麻俊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煜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