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独特字第2号 申请人:张天凤,女。 申请人张天凤要求宣告刁东菊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天凤于2014年10月24日起诉来院称,其女刁东菊之夫于2000年12月病故,办理完后事之后,刁东菊于2001年5月离家出走。虽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从未与家人取得任何联系,特向本院申请宣告刁东菊失踪。 经查,刁东菊,女,汉族,农民,系申请人张天凤之女。刁东菊于2001年5月外出后至今未归,虽经申请人多方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11月6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刁东菊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刁东菊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刁东菊自2001年5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多方查找,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张天凤作为刁东菊之母,现申请宣告刁东菊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刁东菊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麻俊鹏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剑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