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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双双诉被告赵海乾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赵民初字第53号 原告赵某某,女,1991年8月5日生。 被告赵某某,男,1989年12月2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3月9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赵民初字第53号
原告赵某某,女,1991年8月5日生。
被告赵某某,男,1989年12月2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3月9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贾建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宜家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