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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贺青祥诉被告郭恒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博民初字第25号 原告贺某某,女,1989年9月29日生。 被告郭某,男,1987年8月2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郭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博民初字第25号
原告贺某某,女,1989年9月29日生。
被告郭某,男,1987年8月2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郭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贺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曹天祥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邓富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