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博民初字第25号 原告贺某某,女,1989年9月29日生。 被告郭某,男,1987年8月2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郭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贺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曹天祥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邓富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