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独民初字第18号 原告蔡长禄,男。 原告凌春黎,男。 被告姜东晓,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长禄、凌春黎与被告姜东晓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二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员 麻俊鹏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煜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