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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长禄、凌春黎诉被告姜东晓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独民初字第18号 原告蔡长禄,男。 原告凌春黎,男。 被告姜东晓,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长禄、凌春黎与被告姜东晓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独民初字第18号
原告蔡长禄,男。
原告凌春黎,男。
被告姜东晓,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长禄、凌春黎与被告姜东晓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二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员  麻俊鹏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煜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