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社饶民初字第00108号 原告吕书成,男,生于1973年1月6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朱集镇泥河赵村泥河赵65号,身份证号码412928197301064733。 被告黄万玲,女,生于1975年12月20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朱集镇泥河赵村泥河赵65号,身份证号码412928197512204724。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书成与被告黄万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书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书成负担。 审 判 长 宋兴林 代理审判员 程 纲 人民陪审员 李秉武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丁新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