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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吕某某诉黄某某离婚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社饶民初字第00108号 原告吕书成,男,生于1973年1月6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朱集镇泥河赵村泥河赵65号,身份证号码412928197301064733。 被告黄万玲,女,生于1975年12月20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朱
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社饶民初字第00108号
原告吕书成,男,生于1973年1月6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朱集镇泥河赵村泥河赵65号,身份证号码412928197301064733。
被告黄万玲,女,生于1975年12月20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朱集镇泥河赵村泥河赵65号,身份证号码412928197512204724。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书成与被告黄万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书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书成负担。
审 判 长  宋兴林
代理审判员  程 纲
人民陪审员  李秉武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丁新恒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