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饶民初字第008号 原告杨朝,男,汉族,1972年12月3日生,住河南省社旗县苗店镇淅丹村牛营组,身份证号码412927197212036937。 委托代理人贺同敬,社旗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姚祖英,女,1974年4月16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12927740416442。 委托代理人杨德青,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朝与被告姚祖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朝于2015年1月7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兴林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程沛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