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郊民初第009号 原告曹某某,女,33岁。 被告杜某某,男,3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明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乔 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