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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郊民初第009号 原告曹某某,女,33岁。 被告杜某某,男,3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郊民初第009号
原告曹某某,女,33岁。
被告杜某某,男,3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明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乔 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