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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社城民初字第00126号 原告刘某,女,汉族,13岁。 委托代理人程书范,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5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
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社城民初字第00126号
原告刘某,女,汉族,13岁。
委托代理人程书范,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5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郭莹林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 鹤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