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社城民初字第00126号 原告刘某,女,汉族,13岁。 委托代理人程书范,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5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郭莹林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 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