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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社城民初字第134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32岁。 委托代理人徐宏杰,刘万雪,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汉族,3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社城民初字第134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32岁。

委托代理人徐宏杰,刘万雪,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汉族,3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江林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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