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商金初字第00195号 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汉新分社。 法定代表人魏永军,主任。 委托代理人韩黎朝,男,1970年出生。 被告齐明正,男,1989年出生。 被告韩素玲,女,1973年出生。 被告罗东梅,女,1975年出生。 被告陈笑柯,女,1971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汉新分社与被告齐明正、韩素玲、罗东梅、陈笑柯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汉新分社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汉新分社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汉新分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香菊 人民陪审员 何 冰 人民陪审员 袁荣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陶海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