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一初字第00005号 原告周通,男,1983年1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杜杰,新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向云,男,1975年3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通与被告朱向云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欣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海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