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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五民初字第00015号 原告马某某,女,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武某某,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武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五民初字第00015号
原告马某某,女,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武某某,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武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坤亚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孝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