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五民初字第00015号 原告马某某,女,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武某某,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武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坤亚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孝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