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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赟破坏交通设施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刑执字第00137号 罪犯陈赟,男,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石刑初字第453号刑事判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刑执字第00137号
罪犯陈赟,男,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石刑初字第45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赟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3日至2015年12月2日止,于2013年3月26日送三门峡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在三门峡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2012年6月3日6时许,陈赟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五环路永引桥上,将路中间隔离带上正在使用中的高速公路防眩板掰断,经统计共计288块(损失共计56160元)。群众发现后报警,当日,陈赟被公安机关抓获。陈赟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路交通设施,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罪犯陈赟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分别于2013年10月、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1月连续表扬四次,2014年度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2年6月3日至2015年3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路增广
代理审判员  曾庆旭
人民陪审员  张 敏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志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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