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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犯盗窃罪,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渑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渑刑初字第8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6月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10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7月1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
渑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渑刑初字第8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6月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10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7月1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6年7月12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6月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7月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4)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4年2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许某某到渑池县鸿泰广场,将停放在鸿泰广场的一辆黑色小刀牌电动车盗走,将该辆电动车送给被告人张某某使用,并告知张某某该车系盗窃所得,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该电动车为赃物的情况下,仍将电动车窝藏并使用。案发后,渑池县公安局民警将该电动车查获并扣押。经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电动车价值1000元。
2、2014年3月份一天晚上,许某某到渑池县电业大厦对面小寨街盗走一辆红色绿驹踏板电动车,将该辆电动车送给被告人张某某使用,并告知张某某该车系盗窃所得,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该电动车为赃物的情况下,仍将电动车藏匿于家中。案发后,渑池县公安局民警将该电动车查获并扣押。经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电动车价值1500元。
3、2014年5月17日,被告人许某某到渑池县新市场某某路“某某菜馆”门前,将杨某某的一辆银白色爱玛电动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车丢弃。经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电动车价值2816元。
4、2014年5月12日,被告人许某某到渑池县仰韶大厦西侧将张某甲的一辆红色森地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车丢弃。经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电动车价值2324元。
5、2014年5月24日,被告人许某某到渑池县仰韶广场对面金阳光超市门前报刊亭处盗窃一辆灰色狮龙牌电动车。许某某被抓获后,渑池县公安局民警在许某某家中查获并扣押该电动车。经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电动车价值1500元。
6、2014年5月18日,被告人许某某到渑池县对面迅捷电子行门前将单某某的一辆红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许某某被抓获后,渑池县公安局民警在许某某家中查获并扣押该电动车。经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电动车价值1295元。
7、2014年5月25日,被告人许某某在渑池县梦想网吧门口将皮某某的一辆黑色小刀牌电动车盗走。将该车电瓶卖给一收破烂男子后将电动车丢弃。经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电动车价值182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某、张某甲、单某某、皮某某的陈述,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渑池县公安局搜查证、扣押清单、许某某辨认作案现场的笔录及照片及二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226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许某某盗窃的电动车并窝藏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某、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3日起至2015年4月2日止)。
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2000元。
上述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杨爱霖
代理审判员  张华锋
人民陪审员  杨双瑜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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