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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渑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渑刑初字第62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2002年12月11日因犯收购赃物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
渑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渑刑初字第62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2002年12月11日因犯收购赃物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2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9月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4)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韶伟、马欣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4年7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薛某某携带装有卡钳的黑色挎包,到渑池县“三馆”院内文化馆一楼大厅楼梯下,将上官某某停放的美利达牌公爵500型变速自行车盗走,后将自行车销赃。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1200元。案发后,薛某某退赔被害人500元。
2、2014年7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薛某某携带装有卡钳的黑色挎包,到渑池县人民医院CT室门口东侧,将李某某停放的美利达牌公爵600型变速自行车盗走,后将自行车销赃。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1100元。案发后,薛某某退赔被害人500元。
3、2014年7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薛某某携带装有卡钳的黑色挎包,到渑池县新文东区#号楼西单元门口,将杨某某停放的美利达牌勇士500T型变速自行车盗走,后将自行车销赃。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1300元。案发后,薛某某退赔被害人500元。
4、2014年8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薛某某携带装有卡钳的黑色挎包,到渑池县第一高级中学南门外东侧,将关某某停放的捷安特牌ATX777型变速自行车盗走,后将自行车销赃。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2698元。案发后,薛某某退赔被害人800元。
5、2014年8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薛某某携带装有卡钳的黑色挎包,到渑池县人民医院南门口停车棚内,将张某停放的喜德盛牌传奇500型变速自行车盗走,后将自行车销赃。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2700元。案发后,薛某某退赔被害人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上官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关某某、张某的陈述,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薛某某指认作案现场的笔录及照片,渑池县公安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破案报告,被告人薛某某户籍证明、前科判决及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五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变速自行车,价值899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薛某某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薛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且能部分退赔(3100元),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 辉
代理审判员  刘韶兴
人民陪审员  上官珊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