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源民一初字第188号 原告郭中华,男,34岁。 被告甄松辉,女,34岁。 委托代理人杨雷,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郭中华与被告甄松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黄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中华、被告甄松辉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中华诉称:原被告2007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9月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08年4月婚生一子郭某某。婚前对被告了解不深,被告及其家人隐瞒家族遗传病史。2013年4月,经河南省人民医院检查确诊儿子郭某某患有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被告不关心照顾有疾病的儿子,家庭经常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郭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儿子生活费、教育费、疾病治疗费,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甄松辉辩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原告诉称被告隐瞒家族遗传病史不属实,儿子属于隐性遗传基因方面的疾病,被告也无法预料。被告知道儿子的病情后也很伤心,想着再和原告要一个孩子,但原告的家人种种阻挠,给被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和心理压力。2011年被告也检查出了乳腺瘤,需要手术,但由于经济条件较差,没有做相关的手术。家庭的变故及原告的不理解是造成双方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综上,被告同意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份,原告郭中华与被告甄松辉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9月18日在漯河市召陵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08年4月30日婚生一男孩,取名郭某某。2013年4月,经河南省人民医院检查确诊郭某某患有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原告郭中华认为被告甄松辉及其家人故意隐瞒家族遗传病史,因而发生矛盾,加之其它家庭琐事,致使原被告双方感情逐渐产生隔阂。 本院认为:原告郭中华与被告甄松辉结婚后,本应互敬互爱、和睦相处,建立一个美好的家庭,但由于原被告婚生子郭某某患有遗传性疾病等原因,双方经常吵架生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虽然本案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但是,本院考虑到原被告婚生子郭某某患有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且年龄尚小,正要步入学堂,处于人生的关键阶段,亟需得到治疗及家人的关爱,原被告若此时离婚,势必对其疾病的治疗及心理的健康成长带来不利的影响。夫妻离婚不能仅考虑自己的感受,还应当照顾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再者,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较好,只要双方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仍有和好的可能。面对困难,夫妻之间应相互扶持,相互前行,唯有携起手来,方能共度难关。综上,本院认为目前情况下,原告郭中华与被告甄松辉以暂不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郭中华与被告甄松辉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郭中华、被告甄松辉各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磊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