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立二民终字第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书堂,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王振宇,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何书堂与被上诉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民一初字第3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何书堂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款中的“物”不同于我国物权法中的“物”,该条款中的“保险标的物”应该理解是指保险对象,即保险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财产保险合同所指向的财产及其有关权益,也包括人身保险合同指向的人身利益,因此,被保险人住所地在许昌市魏都区,本案由魏都区法院管辖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认为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因此认定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并因此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裁定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民一初字第305号民事裁定,继续由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保险人即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办事处七一路,属于魏都区辖区,故魏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民一初字第305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案由魏都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学海 审 判 员 蔡文慧 代理审判员 徐瑞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段明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