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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刘书奇、高玉芬与被申请人魏中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民申字第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书奇,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高玉芬,女,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中朝,男,汉族。 再审申请人刘书奇、高玉芬因与被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民申字第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书奇,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高玉芬,女,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中朝,男,汉族。
再审申请人刘书奇、高玉芬因与被申请人魏中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许民终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书奇、高玉芬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事实认定错误,本案10万元借款是经魏中朝的妻子敬兰英借给高玉芬的,不是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又因为魏中朝骗我711148元,钱是打到敬兰英的账户上,因此本案的10万元也不应该偿还;(二)二审法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因刘书奇和高玉芬与承办法官的丈夫有矛盾;(三)魏中朝提供的证据不应采纳,魏中朝提供的电费单据,是长葛市宏兴淀粉厂交的电费,与刘书奇、高玉芬无关;(四)由于高玉芬因病住院,并且企业停产、外出逃难,二审法院既没有电话通知高玉芬,也没有传票通知高玉芬开庭,程序违法。综上,请求将本案立案再审。
本院认为:原判决依据刘书奇于2009年3月1日给魏中朝出具的借条,认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不无不当。关于刘书奇、高玉芬称此笔借款是经魏中朝的妻子借给高玉芬,不是本案当事人之间借贷的申请再审理由,本院认为,虽然本案借款是经魏中朝的妻子办理,但是按照本案借据记载的内容和日常生活规则,原判决认定该借款为魏中朝与刘书奇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无不当。关于魏中朝提供的证据是否应当采纳的问题,本院认为,长葛市坡胡镇大刘庄村村民委员会和长葛市坡胡镇大刘庄村电管组出具的证明及电费发票、合同书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刘书奇转到魏中朝账户上款系长葛市宏兴淀粉厂应缴纳的2010年11月份的电费款,因此原判决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并无不当。关于刘书奇、高玉芬称二审承办法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申请再审理由,因刘书奇、高玉芬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高玉芬称二审未通知其开庭的申请再审理由,本院认为,高玉芬在一审判决作出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且本案一、二审判决内容均不涉及对其权利义务的处分,因此高玉芬的该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刘书奇、高玉芬的其他申请再审理由,因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刘书奇、高玉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书奇、高玉芬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婷
审 判 员  付向红
代理审判员  颜 森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改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