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民申字第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关晓磊,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向锋,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冯增明,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松林,禹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关晓磊因与被申请人孙向锋、冯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许民终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关晓磊申请再审称:本案借款不是真正的民间借贷,是赌场中放充的钱,是非法的。一、二审不以事实判案,要求再审。 本院认为:关晓磊借孙向锋款20000元的事实,有关晓磊出具的借据为证。关晓磊称该笔借款系在赌场所借,是非法的,但一、二审中均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一、二审依据现有证据判决关晓磊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关晓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关晓磊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婷 审 判 员 付向红 代理审判员 颜 森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改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