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立二民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召范,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福林,男。 上诉人郭召范与被上诉人杨福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29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郭召范上诉称,被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是在长葛市境内,且侵权的结果是在上诉人住所地,本案属于多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因此长葛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上诉人所诉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虽然被上诉人杨福林的户籍所在地是在长葛市境内,但是杨福林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经常居住地是在昆明市官渡区境内,且所诉事故也发生在昆明市官渡区,故一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学海 审 判 员 蔡文慧 代理审判员 姚永丽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段明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