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民催字第00059号 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石环与丰产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陈晓非,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华,男,汉族。 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民生银行许昌分行签发的票号为3050005324719193;票面金额为100000元;收款人许昌东弘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文 审判员 王磊华 审判员 杜 捷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贺晓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