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民催字第00064号 申请人青州市鑫诚彩钢厂,住所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西建德村。 法定代表人刘传苓,任该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功杰,男,汉族。 申请人青州市鑫诚彩钢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民生银行许昌分行签发的票号为3050005324664916;票面金额为100000元;收款人禹州市思源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州市鑫诚彩钢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青州市鑫诚彩钢厂负担。 审判长 王 文 审判员 王磊华 审判员 杜 捷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贺晓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