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申请人漯河市源汇新区恒兴建材经营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民催字第00034号 申请人漯河市源汇新区恒兴建材经营部,住所漯河市源汇区建材市场14区2-4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吉,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二杰,男,汉族。 申请人漯河市源汇新区恒兴建材经营部申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民催字第00034号
申请人漯河市源汇新区恒兴建材经营部,住所漯河市源汇区建材市场14区2-4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吉,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二杰,男,汉族。
申请人漯河市源汇新区恒兴建材经营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8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民生银行许昌分行营业部签发的票号为3050005324719917;票面金额为100000元;收款人许昌县东瑞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漯河市源汇新区恒兴建材经营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漯河市源汇新区恒兴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长 王 文
审判员 王磊华
审判员 杜 捷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贺晓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