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二初字第00553号 原告白战伟,男,汉族。 被告毛彦平,男,汉族。 被告尹玉,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战伟诉被告毛彦平、尹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战伟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战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战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5元,减半收取2753元,由原告白战伟负担。 审 判 长 宋永昌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人民陪审员 刘 鹤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贺晓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