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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战伟诉被告毛彦平、尹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二初字第00553号 原告白战伟,男,汉族。 被告毛彦平,男,汉族。 被告尹玉,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战伟诉被告毛彦平、尹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战伟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二初字第00553号
原告白战伟,男,汉族。
被告毛彦平,男,汉族。
被告尹玉,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战伟诉被告毛彦平、尹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战伟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战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战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5元,减半收取2753元,由原告白战伟负担。
审 判 长  宋永昌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人民陪审员  刘 鹤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贺晓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