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二初字第00449-1号 原告:王继红,女,汉族。 被告:韩保亮,男,汉族。 被告:韩翠英,女,汉族。 被告:韩占勇,男,汉族。 被告:许昌县财茂木业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县桂村乡周胡村。 法定代表人:韩保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红诉被告韩保亮、韩翠英、韩占勇、许昌县财茂木业有限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芳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继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继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6元,减半收取64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403元,由原告王继红负担。 审 判 长 宋永昌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人民陪审员 刘 鹤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贺晓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