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二初字第00336-1号 原告:王芳,女,汉族。 被告:刘文辉,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芳诉被告刘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芳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原告王芳负担。 审 判 长 王磊华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人民陪审员 刘 华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贺晓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