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民二初字第00026号 原告:楚惠娟,女,汉族,1968年3月15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办事处七一路38号。 被告:胡红琴,女,汉族,1970年3月8日生,住许昌市东大街绿城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楚惠娟诉被告胡红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楚惠娟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胡红琴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楚惠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楚惠娟对被告胡红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72元,减半收取4636元,由原告楚惠娟负担。 审判员 田四舫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