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二初字第00049-1号 原告杜争,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志锋,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忠良,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万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南大街10号3楼。 法定代表人胡文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森田,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争诉被告许昌万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杜争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3920元,由原告杜争负担。 审 判 长 王磊华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人民陪审员 景柏青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贺晓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