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民二初字第00081-1号 原告丁翠芹,女,回族。 被告韩中州,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翠芹诉被告韩中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翠芹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翠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翠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丁翠芹负担。 审判员 王 文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肖莞千 |